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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货物液化以及船东和承租人在定期租船合约中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26-06-12 10:44:04 浏览:450次

散装货物液化以及船东和承租人在定期租船合约中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合伙人 Nicholas Woo ﹑律师 Tom Hodges, Birketts LLP 及大律师 Nevil Phillips, Quadrant Chambers

1 概述

1.1 本文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1.1.1 当一件货物被提交以供装船或已被装船被声称易于液化;以及

1.1.2 当一件已被装船的货物被声称已经液化,而导致船舶损失或其他形式的严重事故(例如船舶遭遇严重负稳性倾角且必须被运送到港口或搁浅)。

1.2 货物已经液化抑或可能液化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由专家判断的问题。事实证据是任何法律诉讼的核心。然而如果在船舶损失的情况下很难结论性证明液化是否是主要原因,通常仲裁庭都会依赖专家意见并基于对机率的衡量来决定是否将原因归咎于液化。当被声称的“危险货物”准备被装载或已经装载且船舶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不言而喻,事实将更容易确定

2 什么是“危险货物”

2.1 该术语在《海牙规则》和英国法下具有广泛的含义。 《海牙规则》第 4 条将危险货物定义为“易燃,易爆或具有危险属性的货物”。

2.2 英国上议院在 The Giannis NK [1998]A.C. 605 一案中认为“危险”一词“并不要求货物导致或可以导致对人,船舶甚至其他货物直接的物理伤害”,它是指“直接或间接对生命、船舶或其他货物造成某种物理损害,或引起威胁,从而给承运人造成延误和/或其他损失”的货物。

2.3 在大多数货物有液化风险的案件中,对人的生命和船舶都有直接的风险,所以货物显然是危险的。因此,能以高度确定性确定存在液化风险将成为关键。

3 承租人的义务

3.1 在租船合同中没有相反的明示条款的情形下,即使租船合同中没有正面要求,承租人对在船舶上只装载安全货物仍承担严格责任。根据英国普通法, “在没有告知承租人的船东有关货物性质情况下,托运人承担不装载任何可能对船舶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的货物的责任”(The Giannis NK [1 994] 2 Lloyd's Rep 171)。该义务是绝对的,这也是《海牙规则》第四条中第六项规则下承租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3.2 然而,《海牙规则》已经确立当货物存在对除它本身之外的事物或人,造成物理损害的风险时才是“危险”的;单纯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风险或延误是不够构成“危险”的。即使在普通法下,只有在装船,运输或卸货中涉及违反运输目的地法律或违反(或不遵守)与货物运输或卸货直接相关的地区法律时,货物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危险”。(The Darya Radhe [2009] 2 Lloyd's Rep. 175)。

3.3 各种不同格式的租船合同对各方在装载,积载和卸货方面的义务有进一步的义务。例如,在 NYPE 格式(“NYPE”)下,装载,积载和修整货物的主要责任在于承租人。

3.4 任何不适当积载的责任也将由承租人承担 ,根据上诉法院在 Court Line v Canadian Transport [1940] 67 Ll.L.Rep.161 确认的,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aptain”的表述将不会影响承租人在 NYPE 格式下承担主要责任。可是,如果船长实际监督了装载或积载,且损失或损害是该监督构成的,船长将需承担责任。

3.5 在租约下的附件中,承租人通常有一项特定义务,即在船主合理要求下提供任何用来表明货物已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以及包括《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下提出的要求进行包装,贴标签,装载,运输和卸载。如果承租人未能提供这些证据,船长可能有权拒绝装载货物,或者如果已经装载,有权在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卸货。

3.6 IMSBC 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有关在运输某些固体散货将引起的危险的信息,以及运输固体散货程序的指示说明, 促进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装载和运输。IMSBC 规则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并于 2012 年和

3.7 承租人也有责任获取任何有关国际海事组织规则所涵盖的有关货物的特殊文件。例如,在 IMSBC 规则下,货物信息应在装货前以书面形式和适当的装船文件(如需要)予以确认 。 IMSBC 规则包含了用作记录货物信息表格 CargoInformation Sheet(“CIS”)的例子。

3.8 IMSBC 规则第 1.2.1 节规定,托运人有义务向船东,船长或船东的代理人提供第4.2 节所述关于货物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托运人提供的当前有效的有关货物适航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的信息”。

3.9 IMSBC 规则第 1.2.2 节中提到了附录 1,它包含必须按照第 1 至第 11 节指定的一般规定所运输的普通固体散货清单,单独附件列出了有关特殊货物的具体要求。单独的附件列出了有关货物属性的说明。如果货物在附表中所述属性范围之外,则必须在 CIS 中被标注,引起船主的注意,这将可能影响到货物 A, B, C 类

3.10 第 1.3 节列出了未列入附录 1 的货物的要求。对于这些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第4 节规定向装货港的‘Competent Authority’(有能力的主管当局)提供关于货物的特性和性质的信息。 ‘Competent Authority’在 IMSBC 规则中被定义为“任何指定的或以其他与本规则目的相关的方式认可的国家监管机构或主管机构”。 ‘CompetentAuthority’将“评估货物的安全运载的可接受性”,按照这样的做法,他们会考虑将货物归类为 A, B, C 类。

3.10.1 A 类货物是指在水分含量超过其试运水份极限(或 TML)的情况下可能液化的货物;

3.10.2 B 类货物是指具有化学危险性,可能在船上引起危险情况的货物;以及

3.10.3 C 类货物是既不易液化又不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

3.11 就本文而言,我们只关注货物会被归类为 A 类和 C 类。确定货物是 A 类还是 C类的过程始于 CIS,这也是托运人给船东提供的表格,其中列举了对货物的描述。不言而喻,它必须被准确地填写。

3.12 如果货物的性质属于附录 1 单独附件中所列的参数范围,相关特性会在该附件中被列出,那么确定货物属于哪一类别相对比较直观。但如果货物属性(如粒度大小或含水量)超出这些参数范围,则确定货物的分类将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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