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的特定要求和对船厂的选择,出资向造船厂购买船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租赁期内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船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
通常市场上船舶融资租赁有两种模式:
1.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用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购进船舶,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即“购进租出”。
2.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船东(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
1、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
2、租金的分期支付
3、航运企业对租赁公司与船厂有自由的选择权利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优点
1、融资手续相对简单
2、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
3、相比较银行抵押融资期限较长
4、经营稳定
5、具有船舶选择权
(三)租金的确定
1.租金的构成
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多少,取决于以下几项因素:
① 船舶原价及预计残值。(包括购置买价、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指设备租赁期满后,出售可得的市价)
② 利息。(指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购置船舶垫付资金所应支付的利息)
③ 租赁手续费。(指租赁公司承办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利润)
④ 保证金(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2租金的支付方式
①按支付间隔期长短,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②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分为先付和后付
③按每次支付额,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
3.租金的计算
我国融资租赁实务中,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等额租金和等额本金法。通常要根据利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确定一个租费率,作为折现率。
目前船舶融资租赁存在的主要问题:
1.融资租赁机构自身专业性不强
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机构缺乏既精通租赁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又少,因而在进行船舶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信用评估。
2.政策环境不完善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而在我国,”在建船舶”的补贴、国债投资、造船基金等方面均有一定的政策空间,融资租赁的优势无法体现,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合作对象的规模,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融资租赁的风险。
3.船舶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从融资租赁企业自身来看,国内融资租赁机构自身实力普遍不强,中长期资金来源渠道不够通畅,融资方案较少。而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大,一般需要二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干中长期性质的融资。所以目前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缺乏符合其业务特点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4.融资租赁立法相对落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调整,尽管在《合同法》中有专章规定,但内容仅限于融资租赁交易方面的一般性规定,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涉及到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监管和促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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